引入“餐饮食品”概念并对其包装形式加以规范可有效化解重庆“粉蒸肉”事件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嵇敏)据1月11日极目新闻消息,此前闹得沸沸扬扬、备受全国网友关注的“女子卖150碗粉蒸肉被判赔5万”一案,最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准许原告(买家)撤诉,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判决的裁决落下帷幕。结果虽然皆大欢喜,但由此引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未给出定论。
让我们先简单回顾一下案件过程: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三组村民王亚琼,利用自家房屋,开设“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主要通过互联网经营自制的酸菜、腊肉、香肠等土特产品,并领取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其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业态载明:食品销售经营者。由于其婆母毛女士擅长制作“粉蒸肉”,后来便又增加经营自制的粉蒸肉。2021年7月,职业打假人黑龙江男子邵某某通过网络,花了4500元,从该经营部购买了150碗粉蒸肉。收到货后,邵某某以这批粉蒸肉的包装上无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将“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起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十”。据悉,该经营部售卖的粉蒸肉用土碗盛装,外面用真空透明袋密封,但包装上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皆认定,“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销售的该粉蒸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加上案件受理费,王亚琼一共需掏出5万余元。2022年4月,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和巨大争议,有网友支持邵某某的做法,也有网友认为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且没有证据证明食品质量有问题,这样判决,显然过罚不相当。
在二审判决后,王亚琼委托律师向重庆市高院申请再审。同年6月10日,重庆高院对案件进行了询问、听证。双方围绕“毛妈妈经营部是食品生产企业还是小作坊”、“毛妈妈经营部售卖的食品到底是散装食品还是预包装食品”、“毛妈妈经营部能否进行网络销售”以及“毛妈妈经营部食品的标签要求”等核心问题展开举证和辩论。在重庆市高院审理期间,邵某某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一审起诉。2023年11月,重庆市高院对该案作出民事裁定: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准许原告(买家)撤诉,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判决。
这一案例在全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但原告申请撤诉却具有特殊性。如果原告不撤诉,怎么办?下面笔者尝试从监管者的角度剖析该案例的实质以及化解之道。
一、目前法律法规对食品包装的不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把所有的食品经营行为分为两部分: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但根据经营食品具体行为的不同特征,实际可分为三种业态,即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其中,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要特征的,属于食品生产;以食品销售为主要特征的,属于食品流通;以提供现场就餐服务为主要特征的,属于餐饮服务。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领域的食品包装形式引入了“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简易包装食品”的概念或说法,加以规范和要求。其中,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预包装食品”加以定义,《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对“散装食品”进行了定义,而餐饮服务,由于其经营行为具有现场就餐、不需要包装的特殊性,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具体包装规范。
二、互联网和现代快递业的发展,促进了餐饮服务中“餐饮”和“服务”的分离,也使市场上出现了更多的餐饮服务经营业态,与之对应的管理规范未能及时跟进制定。当下,餐饮服务业已经分化为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传统意义上的餐饮服务。餐饮服务提供者,不仅为消费者提供餐饮食品,还提供就餐场所等相应服务;第二种,只提供餐饮食品外卖,不提供就餐场所和其他服务。第三种,既提供餐饮服务,也提供餐饮食品外卖。外卖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形式,线上外卖主要是线上预定,小哥外送;线下外卖主要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经营场所现场外卖。餐饮服务者提供的食品,如果不涉及外卖,则无须包装,自然无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如果食品外卖,则其包装又当依据不同的外卖形式,有不同要求:如果在线上外卖,其包装可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而如果是在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场所线下外卖,其包装形式、标签标注要求目前则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餐饮与服务的分离,导致“餐饮食品”以独立的形式出现,对“餐饮食品”进行定义也就显得刻不容缓。那么,什么是餐饮食品呢?目前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有“餐饮服务”的概念和范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给出的“餐饮服务”的定义是:“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食品和消费设施的服务活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给出的“餐饮服务”的范围是:“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尽管没有“餐饮食品”的定义,但是结合上述两个文件,我们剔除其中“服务”的内容,大致可以概括出餐饮食品与生产领域、流通领域食品不一样的特点:现制现售、可即食。
四、现有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标签标注规定,不适用于“餐饮食品”。餐饮食品提供者在线下对外卖餐饮食品进行的简易包装,属不属于“预包装”?是否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不适用!该《通则》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标准不适用于……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那么属不属于“散装”呢?我们再看看“散装食品”的定义。《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七)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也就是说,散装食品是“食品生产者”(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其来源是“食品生产者”。而不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自然,“餐饮食品”的包装不适用“预包装”和“散装”概念。
综上所述,目前餐饮服务提供者线下外卖自己加工的餐饮食品,既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也不属于散装食品。其包装形式和要求,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五、“粉蒸肉”是一种“现制现售可即食”的餐饮食品。首先,笔者在网上搜索到一份“粉蒸肉”的加工过程:
1. 五花肉洗净,切成均匀5-6毫米左右的薄片;
2. 将切好的五花肉片放入盘中,放上葱姜片、肉桂、八角等,加入红腐乳汁、蚝油、料酒、甜面酱、生抽、老抽、白糖、胡椒粉,搅拌均匀后腌制半小时;
3. 将腌制好的五花肉片一片一片地均匀沾满米粉,放入蒸锅,锅开后,大火转中火蒸50分钟左右即可。
由于饮食习惯的不同,各地的“粉蒸肉”在做法上可能存在细微的差别,但大同小异,是可以供消费者直接入口食用的“现制现售”食品,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中“热食类食品”的特征,因此可以认定,粉蒸肉应该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制作的“餐饮食品”。
其次,国家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都明确把现场制售食品排除在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之外。
综上,“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在网上加工售卖“粉蒸肉”的行为,其实质是小作坊超范围经营了现制现售的“餐饮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其超范围经营和包装形式、标签标注内容应当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规范,追究其行政责任;由于该 《办法》未规定经营者因标签标注内容不当,有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故“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无须对邵某某给予赔偿。
这一案例给我们启迪是:如果“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领取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主体业态既有“食品销售”,又有“餐饮服务”,然后在其经营场所外卖“粉蒸肉”,那么,对其包装形式、标签标注应该怎么规范?所以,对“餐饮食品”予以明确定义,并根据其不同的销售形式分别给予包装规定,刻不容缓!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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